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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25-04-05 03:50:53
地 点:北京
如果说,正犯是典型的犯罪类型; 那么,共犯就是特殊的犯罪类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决定》以来,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法的形式中,宏观上必须使法的体系做到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部门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前后(前法与后法之间)、里外(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协调和谐一致,不彼此矛盾、冲突、脱节。
[3]172还有学者说:法本身也是一种法律意识,法是被制度化、法律化了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法现象的宏观方面的研究进行量的分析一个重大进展是从法治余杭指教研究和评估活动开始的各地纷纷效仿的研究与实践。保证执法,主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执行法律,来实现党的各项政策和主张。而大力阐释与宣传人类存在共同价值这一科学命题意义十分重大。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彼此之间在个人主观方面差距更大。
而国家权力是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产生权力机关、通过宪法和选举所产生的。(三)法治文明发展到近代以后,出现了宪法。特别是如何应用统计学方法做深入、细致的回归分析, 以便发现、 论证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 更应是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者刻不容缓的任务。
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缺失还可能导致研究结论的错误,因为只是运用数据描述特征,却不进行相关性分析,实质上难以推进从主观性较强的因果分析转向客观性更充分的相关性研究,无法实现从软科学向硬科学的转型。这种情况既与前述官方数据缺乏或未予公开的问题直接相关,也是学术研究之必然要求。用数据说话,展开定量研究是实证研究的鲜明特色之处。第二,既有中国法律实证研究所利用的数据主要是小数据,即一些局部性与抽样性的数据。
但是,与刑事诉讼领域相比,其他部门法的实证研究还不是那么普遍与主流。尽管近十多年来,法律实证研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甚至是较高程度的青睐,法律实证研究的一些成果也开始在主流学术刊物上出现。
赵骏提出拓展实证研究的空间布局和具体路径,并指出了法律实证研究面临的挑战。所以,官方标准往往与学术标准不一样。此外,一批关注法律大数据的法律实务与学术研究方面的机构、个人均开始投入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进程。从研究群体上看,更多的法律实证研究出现在刑事诉讼领域,诸多在刑诉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主流学者,纷纷加入实证研究的队伍中,并初步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
但客观来讲,作为一种研究范式,或者说作为一个学派,法律实证研究还没有完全成形,也没有得到充分认同。一些实证研究通过对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调查,发现刑事司法的中国问题,并基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层次的解释,探究其后的根本原因,从而试图帮助中国刑事司法改革走出西方式的理想图景。还有的作品虽然冠名实证研究却未有数据,当然这属于少数情形,可以实质上排除在外。(一)法律实证研究的红旗能够打下去 第一,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法律实证研究提供了历史机遇与技术支持。
尽管法律实证研究已经尝试了解并解决法律现实问题,但是如何更好地研究、解决现实问题,如何更好地服务社会,加强与司法、司法制度改革实践与决策之间的密切互动,以及如何使法律实证研究获得更强的生命力和外部支持等,这些都需要思考。法教义学的缺陷在于,其更多关注法律条文本身而忽视制度实践,未能全面、深刻地关注与把握中国现实,因而不能充分回应实践需要,提出有充分操作性的改革方案。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小数据本身在某些方面的价值并不逊于大数据,其细致性、有用性使得挖掘和分析得以达到极致。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研究对数据的应用差异颇大。
第四,现阶段法律实证研究仍以描述性的数据分析为主,基本上未使用专业统计学分析方法。下一步,我们需要在汲取国内外数据库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思考如何在国家支持下,建立统一的,规范化、专业化程度更高的数据收集、存储、发放平台与队伍,进一步拓宽数据收集的广度和深度,为全国研究者提供更大的致用空间,以此开拓法律实证研究的新渠道、新天地。这可能是因为刑诉法研究更讲究掌握具体运行现状与程序制度实施的效果。不过,在发展的规模与程度上,除北美学术界尤其是美国法学院之外,其他地区的法律研究者尤其是中国研究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三,如何更好地挖掘、运用小数据。由于其基于数据来验证某一教义或法条,甚或提出、论证、辩驳某种学术主张,在此意义上,法律实证研究亦可称之为数据法学。
进一步看,如果需要深入研究各种现象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我们试图确定传统所谓的因果关系的实证研究时,描述性分析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而应该采取类似相关性确定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如果充分、合理地运用统计学等基础性学科的方法,甚至可以开辟不同于传统法学研究的基于相关性的新研究范式。
例如樊崇义教授及其研究团队进行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试点,在某种程度上为中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根据。法律实证研究具有规模性、客观性、科学性以及技术中立性,是其他价值立场和方法的研究所无法取代的。
法律实证研究学者,除了极少数如白建军等人外,绝大多数还没有做到像统计学、社会学学者那样非常成熟地运用跨学科的知识,特别是统计学,也包括计算机科学。从时间维度上看,以数据分析为主要研究手段的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大致发生在21世纪的初期,并且首先兴起于刑事法学研究领域,如从事刑法学研究的白建军教授自1999年发表《刑事学体系的一个侧面:定量分析》以来,一直坚持实证研究方法,形成了丰富的实证研究成果。
具体而言,官方数据的收集、统计、分类、发布,更多的是从政治、社会治理与司法管理需要的角度出发,而实证研究所需数据更多与学者的学术兴趣与问题意识相关。这便是在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之后,为什么还要推进法律实证研究,以及实证研究有何独特性来弥补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的不足并彰显其优势。同时,法律活动的公开性也令其越来越大数据化,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出现以及大范围地公布司法裁判文书,使之成为中国司法乃至整个法律大数据的最新也是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另外,也有一些以实证研究自诩但并未将数据分析贯穿始终,可以称之为有一定数据式实证色彩的研究。
这是我们需要补的最大一课,如果我们自己补不了,则我们必须与统计学者合作,与计算机科学家合作。具体而言,实证研究法学的兴起动力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学术竞争背景下中国法学研究者的创新意识和创新举措。
社科法学之所以有今天,就在于有一些特别优秀的学者运用社科法学进行了深度的阐释,提出了一些有生命力的概念。而法律实证研究则认为, 对个案的研究可能不足以全面、 准确地把握中国司法的状态,其研究结论更易受到挑战,或可谓片面的深刻。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能够取代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因为实证研究法学方法论上的独特性虽然突出,但本身并不以本体论上的理论体系建构为根本性的出发点与归宿,甚至其完全可以为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所用,作为支撑其理论的依据。徐昕则讨论了司法实证研究存在的方向性误区,提出了提升实证研究的技术与策略。
社会科学,特别是其他领域的实证研究,大多都建立了自己的数据库,如北京大学与人民大学的社会科学研究数据库的建设值得学习与借鉴。法学研究者的创新意识和创新举措整体上受惠于国家和社会在人文社科方面给予的大力支持与鼓励。一些实务部门也开始尝试着利用司法大数据,为部门提高工作水平提供技术支撑。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研究者本身大多未直接展开基于数据的实证研究,所以其讨论多为外部性论述,可能不够系统和深入,尤其是对实证研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与挑战可能体察不够。
所以,尽管努力追赶,相较于经济学、社会学,域外法律实证研究在研究方式与成果上似乎仍有所滞后。我们应当认识到,大数据往往是由网络活跃群体产生的数据,而活跃群体只是一部分,非活跃群体的信息、想法、行为模式等难以通过大数据反映出来,因而大数据不能代表不依赖、少依赖网络或其他可记录电子设备的人群,这也是大数据者代表性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04 红旗究竟如何打 讨论法律实证研究的未来与前景,必须回答红旗能打多久的问题。当然,我们也不能过分依赖大数据,因为大数据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相对的。
毫无疑问,在大数据时代,社会科学研究将不可避免地大数据化,我们的法学研究也逃避不了。大数据在进行整体性描述时具有优势,然其缺陷在于单体价值低,甚至忽视个体。
更多的真金白银,切切实实地投入到了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的大势中来,而随着从创新到产业的完整链条的不断成熟和升级,可以预见,这组数据,为中国制造以及我国产业成功升级,打下了坚实的创新基础。...
全国人大代表,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冯琪雅。...